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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细则
发布日期:2015-3-21 点击次数:3552次

第一条  为鼓励取得教育、教学科研成果的集体和个人,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,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 本条例所称教育教学科研成果,是指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,具有独创性、实用性,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,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、教育教学论文,各类教育教学学会、团体承认并授予的各级别荣誉称号的论文、作品(包括多媒体课件)。    第三条  学校内所有教职工,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。

第四条  每学年度征集申报的时间范围是:上年8月1日至下年的7月31日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。

第五条  评奖标准。 按科研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作用,尤其是可操作性、前瞻性及荣誉级别等综合评定,分为特等、一、二、三等及优秀奖,授予相应的证书并颁发奖金。大奖特等奖,重奖一等奖( 奖金数额因年度情况另定)。

第六条  各种奖次申报条件。
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特等奖:

1.承担学校省级级以上教研课题,验收合格并获奖。
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一等奖:

  (1)承担市教育局教研课题、经验收合格并获三等奖以上的(包括三等)。

  (2)实施并操作一年以上,有明显效果并有详细的实验记录。

  (3)校内首创、在同行业中位于前例,有一定影响的。

  (4)论文发表在国家级(包括重点院校的学报) 刊物上或论文、作品获国家一、二、三等奖的。

不具备上述条件的,可申报下一级奖次:

第七条  获得教学科研成果奖的,记入本人考绩业务档案,作为评定职称、晋级增薪、考评聘任的重要依据。

第八条  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奖的,一经查出,收回奖金、证书,并给予严肃处理。

第九条  成立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考评小组, 由学校教育科研室实施操作。

第十条  申报手续:证书复印件,省市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,实验计划,总结报告等。